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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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樊德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樊德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樊德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樊德量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71號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被告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09月22日│101年9月29日│101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4號│第1664號│第1664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1號│102年度易字第671號│102年度易字第6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103年02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24日│103年01月21日│103年0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64號│第2773號│第2773號││││││├───┬────┼──────────┼──────────┼──────────┤││││││││法院│屏東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1號│104年度易字第155號│104年度易字第1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法院│高雄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號│104年度易字第155號│104年度易字第155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8日│104年04月27日│104年0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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