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銘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25元,及其中新臺幣49,925元,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