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文銓
許 黃月華 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文銓、許黃月華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