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73號原告 徐玉蕙 被告 吳平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平平被訴加重誹謗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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