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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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80號債權人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昱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8,37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其計算式為何(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其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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