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柄逸 即 林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叁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