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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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福具保人陳美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張景福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景福犯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就刑度部分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完整矯正簡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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