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賢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永源楊來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永源、債務人楊來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之地址為屏東市○○里00巷0號,惟本票上載為屏東市○○里00巷00號,是否有誤。
三、聲請狀聲明應更正為:
㈠、債務人許永源、楊來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永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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