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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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 鄭璟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璟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之起算方式為何?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21882元之計算式及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