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江河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15萬6254元,而先、備位聲明間互為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5萬6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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