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王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伍萬 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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