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溫文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