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隆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3年度偵字第5539號、96年度偵字第8616、20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林茂榮 (原名林茂榮,於民國91年6月13日改名為 林大展 ,復於95年1月12日再改名為林茂榮,以下以林大展稱之)係股市操盤手,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為普通法院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甫於90年11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猶不知悔改; 陳世康 (因涉嫌虛開、販賣統一發票及詐欺等案件,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目前逃往大陸地區)於91年間,為股票上櫃之「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鋁公司,址設屏東縣○○鄉○○村○○路○○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王振隆為高鋁公司總經理; 陳明忠 為高鋁公司之原始股東; 李茂生 為股票上櫃之「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總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李茂堂 為佳總公司總經理; 曾繼立 為佳總公司副總經理; 許馨藝 與 魏裕原 (原名 魏伯任 )係夫妻,並與 魏麗蓮 、 胡阿樟 、 劉煥章 、 王振輝 等均為股票市場投資人; 魏麗珍 (與魏麗蓮係姊妹)、 魏士程 (係魏麗珍之弟)則充當林大展股市操盤之金主。緣高鋁公司於87年至90年間,因經營不善,使得每股投資獲利甚低,且發行上櫃股數僅為9萬3000餘張(仟股)。於90年12月間,其市場流通量,日均量僅867張,每股價格亦僅在新臺幣(下同)6元至8元間。林大展見該公司股票乃得為操縱價、量之對象,即與該公司董事長陳世康、王振隆、陳明忠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炒股之犯意聯絡,各自提供人頭帳戶以供操作(林大展所屬有關之成員或人頭戶,下稱集團一;佳總公司所屬有關之成員或人頭戶,下稱集團二;高鋁公司所屬有關之成員或人頭戶,下稱集團三),並由該公司發布不實之利多消息,再由林大展找來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李茂生、李茂堂、曾繼立、許馨藝、魏裕原、魏麗蓮、胡阿樟、劉煥章、王振輝等人,分別以自己或不知情之人頭戶進行高鋁公司股票之操作,而由林大展居間協調或親自操作各自買賣高鋁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量等(由林大展提供其住所,即臺中縣○○鄉○○村○○路○○○號,供渠等看盤、討論),並由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魏麗珍擔任操盤所需資金之金主。渠等自91年1月間起至同年6月底止,接續透過不知情之股市營業員陳麗惠(統一證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 吳淑媚 (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 吳姿瑩 (吉祥證券文心分公司營業員)、李信賢(國際證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 張佩瑜 (台育證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 黎育儒 (日茂證券霧峰分公司營業員)、賴玉枝(國票證券九鼎分公司營業員)、 張錦秀 (協和證券中港分公司營業員)等人下單,接續買賣高鋁公司股票,預定將高鋁公司股票每股股價拉抬到40元至50元以上之價位。期間分別由集團一、二、三及其成員出資3億3506萬5050元、1億0622萬2350元、2億9066萬7200元(合計7億3195萬4600元),接續買賣高鋁公司股票之資金則分別為20億8963萬7250元、1億7494萬2850元、5億6858萬9000元(合計達28億3316萬9100元),致高鋁公司股票由91年1月2日之每股收盤價6.75元,拉抬至同年5月2日之每股31.1元,漲幅高達4.6倍。渠等手法如下:(一)、91年1、2月間,先由林大展、胡阿樟、陳世康及王振隆等人,以自已或利用不知情之 黃榮吉 、 吳鄭夏珠 、 江應雪 、 張淑娟 、 謝文彥 、 鄧金玉 、 林少卿 、 吳信銘 、林岐駿、 陳金成 、 黃宗元 、 謝憬炎 、區 陳萍華 等人名義,持續配合少量買賣高鋁公司股票,試探市場價量反應,均如預期有價量齊揚之情形。於同年3月間,再邀集許馨藝(原名魏許麗貞)、魏麗蓮、王振輝、佳總公司人員李茂生、李茂堂及曾繼立等人,以自己或不知情之親友 陳武雄 、 陳清海 、李傳盛、 林年品 、 陳玫君 、 洪瑞昇 、 薛景超 、 黃素珠 、 林年佑 、 許耀賢 (後1人原名 許葉宏 ,另為不起訴處分)、 陳麗嬌 、林惠鈴、佳虹投資公司、 李威信 等人名義,持續以大量超過其他市場投資人委託、高於前1日收盤價、漲停價或跌停價等方式,大量來回買賣高鋁公司股票,製造市場交易活絡之假象,並由陳世康、王振隆利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等媒體,發布刊載不實之高鋁公司91年營收預估成長百分之十九、高鋁公司股票於3月中旬半個多月來漲價1倍等利多消息配合炒作,吸引投資大眾跟進,致高鋁公司股票價格由91年3月2日每股收盤價之6.2元飆漲至同年3月28日之每股15.8元,於短短19個營業日漲幅高達2.55倍。(二)、另為達高鋁公司股票預計之40元以上價位,林大展等集團成員再於同年4月間,以自己、王振輝、劉煥章及不知情之親友 陳榮治 、 羅述增 、 劉允中 、 鄭來春 、 楊素真 、 賴慶隆 、 陳秀美 、 孫志明 、游斯麟、 陳民中 、 廖玉姬 、 吳家力 、 陳明麗 、 林惠玲 、 游敏慧 、 李金蘭 、 謝寶錦 、 傅森淵 、 鄭純輝 等人名義,以前述手法持續大量融資買賣高鋁公司股票。期間由李茂堂、曾繼立於91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2日等6個營業日,以本人名義或佳總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廖玉姬、吳家力、陳明麗、游敏慧、李威信等人頭戶及8000餘萬元資金。再由陳世康、王振隆以陳明忠、不知情之謝文彥名義,電匯2000餘萬元至許馨藝、王振輝、洪瑞昇等人所有之銀行帳戶,供林大展操盤使用,並利用工商時報等媒體,發布刊載鋁合金錠飆漲,高鋁公司獲利可期等不實之利多消息配合,再次使得高鋁公司股票之股價,由同年4月1日之每股收盤價15.9元,飆漲至同年5月2日之每股31.1元,合計22個營業日漲幅即高達幾近2倍。期間集團一成員獲利達9344萬6950元、集團二成員獲利達1838萬6250元、集團三成員獲利達8026萬4100元。(三)、因前述高鋁公司股票股價業於91年3月至同年5月初,漲幅達4.6倍,相關參與人員均投入龐大資金,其中集團一之成員累積投入1億3542萬餘元,在集團成員資金調度及融資限額壓力下,林大展不以賣出股票作為資金週轉,反於同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3日等6個營業日,在30元之高價位,利用集團一成員融資買進4044張高鋁公司之股票,融資金額高達1億2312萬餘元,其中胡阿樟融資張數占1079張,融資金額高達4232萬餘元。
另林大展又將原在許馨藝名下購進之200張高鋁公司之股票,透過不知情之營業員吳姿瑩轉入胡阿樟名下,金額約600餘萬元,並保證相關資金於交割日到位,但因資金調度及操作不當,致該次掛名胡阿樟之交易於同年5月2日違約交割,造成市場投資人警覺不敢進場,致高鋁公司之股票價格於同年5月2日之31.1元,於次1個營業日之同年月3日下滑至29元,市場成交張數亦由5000餘張萎縮至870張,復於同年月6日,下滑至27元,市場成交張數持續萎縮至535張。又於同年月7日,再下滑至25.2元,市場成交張數更萎縮至411張,終至引起胡阿樟憂慮,為免本身融資購進之高鋁公司股票餘額無法獲利(尚有2252張,累計股票金額3395萬餘元)及同年4月25日至5月3日,融資買進1079張(金額4232萬餘元)遭追繳融資保證金而遭受鉅額損失,仍終止委託林大展下單操作,而持續大量掛賣高鋁公司之股票,連帶使集團二、三之成員不敢再貿然挹注資金持續炒作,除終止委託林大展操作外,並俟機相繼掛出賣單,致高鋁公司之股價又由同年5月8日之
23.5元滑落至同年5月15日之17.2元,終於引發上開各集團成員,紛紛以自已或人頭帳戶,計有 胡顯章 、林年品、江應雪、黃榮吉、洪瑞昇、陳明忠、羅述增、許馨藝、魏麗蓮、張淑娟、佳虹投資公司、劉煥章、曾繼立等13人,於同年5月15日,開盤前以跌停板價格17.2元,大量委託賣出1671張,當日9時開盤時,即以跌停板價17.2元成交519張,成交價下跌12檔,且前開13人開盤前委託賣出量占開盤前可成交總委託量比例為百分之七三點九四,成交量占當時段總成交量比例為百分之八一點六○。(四)、又許馨藝、魏麗蓮等人為避免前配合炒作而分別累積投入之2044萬元、1158萬元資金血本無歸及因於91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9日,以每股30元高價位,各融資買進高鋁公司之股票873張及226張(金額各為3346萬1000元、682萬1300元),遭追繳融資保證金而受鉅額虧損,且魏麗蓮當時帳面損失業已達357萬元,乃由許馨藝、魏麗蓮2人向當時資金充裕且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親人魏麗珍尋求奧援,經魏麗珍於同年5月16日,挹注資金及開設帳戶買賣高鋁公司股票,並由集團二成員配合鎖單停止大量賣出股票,而許馨藝、魏裕原、劉煥章及林大展等人,亦協請有上開共同犯意聯絡之魏士程提供資金繼續炒作,並由集團三成員配合炒作。於同年5月16日,再以高鋁公司轉投資之世誠投資公司名義加入買賣高鋁公司之股票,致高鋁公司之股價於同年5月16日起,即止跌回升,股價由同年5月22日之
15.1元,上揚至同年6月3日之18.3元。三、因前揭各集團人員接續於91年3、4、5月間,大量以融資買賣高鋁公司之股票,多次違反「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標準,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檯買賣中心)於91年5月31日年度審查結果,以高鋁公司股票違反「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4條第1項之規定,公告自同年6月4日起,高鋁公司股票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以致前揭各集團人員無法再以融資融券方式,買賣維持股價,林大展、許馨藝、魏裕原、魏麗蓮等人,合計依賴魏麗珍之金援,累計同年6月5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間,再投入7607萬5000元資金來回買賣操作高鋁公司股票,使該公司股價再度由同年6月4日之18.4元,上漲至同年6月20日之22.4元。此外,魏裕原尚積極運作其財力雄厚之叔叔「 魏健三 」(已歿)加入炒作高鋁公司股票,惟未獲成功。嗣於同年6月21日,林大展、劉煥章再運作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金主魏士程加入炒作高鋁公司股票,魏士程即提供其不知情之子 魏谷州 之帳戶參與炒作,使林大展分別於同年月21日、24日、25日,以許馨藝、魏谷州、魏麗蓮等人名義,大量買進1萬0486張,金額高達2億7172萬餘元,終因魏麗珍、魏士程資金調度不及等因素,導致該交易違約交割,高鋁公司股價乃自同年月26日至同年7月3日間,每股由23.3元一路下跌至15.2元,每日成交量由6000餘張驟減至17張不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王振隆業 於103年12月8日死亡,此有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列註人士申辦文件證明通報單及所附之文件證明申請表(申請人為被告之子 王詩勝 )、被告護照、被告戶籍謄本、申請人王詩勝之身分證影本、橙縣公共衛生局所核發之被告死亡證明書(含英文及中文譯本)等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