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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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愛兵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 黃嘉成 」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查獲被告陳愛兵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按,本件扣案之「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警於調查局詢問時主動提供當場扣得變造「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然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15553號、97年度偵字第162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6月30日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見97年度偵字第15553號卷第40頁)附卷可按;又上開扣案變造之「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乃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訊中自白在卷。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押之變造「黃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