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稱雲林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雲林地檢)┌────────┬──────────┬──────────┬──────────┐│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06日│105年08月08日│105年11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26號│字第2094號│字第468號││││││├───┬────┼──────────┼──────────┼──────────┤││││││││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6年度訴字第85號│106年度訴字第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09日│106年04月28日│106年05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6號│106年度訴字第85號│106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7日│106年05月27日│106年06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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