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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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木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上訴人已繳納21,102元,尚應補繳14,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之核定上訴利益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