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