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0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1│││││││├─┼───────────────┼──────────────┼────┼───┼────┼───┤│00│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