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債權人 薛源德 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楊甘玉 人
一、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李楊甘玉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所載,發票人為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楊甘玉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則債權人對李楊甘玉聲請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5年8月21日│3,500,000元│106年5月8日│0000000│├─┼───────┼──────┼───────┼────┤│2│105年8月21日│1,000,000元│106年5月8日│0000000│├─┼───────┼──────┼───────┼────┤│3│105年9月21日│500,000元│106年5月8日│0000000│├─┼───────┼──────┼───────┼────┤│4│105年10月22日│1,500,000元│106年5月8日│0000000│├─┼───────┼──────┼───────┼────┤│5│106年4月12日│1,500,000元│106年5月3日│0000000│├─┼───────┼──────┼───────┼────┤│6│106年3月21日│2,000,000元│106年5月5日│0000000│├─┼───────┼──────┼───────┼────┤│7│106年4月14日│1,000,000元│106年5月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