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 洪源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提__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漏未提出__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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