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勝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