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葉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捌萬零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