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64號附民原告 簡廷諭 附民被告 顏伯翰
張詠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