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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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小上字第8號抗告人 鄭希傑 相對人 劉文輝
曾雪囿 劉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7、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7、8、9號裁定,乃係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於上開裁定正本內,亦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之教示。是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蔡志明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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