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原告帝康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怡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詩涵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4,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