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 陳世宜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陳柏菘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6樓),與被告所有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7樓)為直接上、下層鄰接之房屋,因被告整修系爭7樓格局,疑似施工不慎造成原告所有系爭6樓主臥浴室、浴室外通道、臥室2、浴室2及浴室2外通道之天花板因滲漏水而有汙漬痕跡。上開天花板雖黏貼壁紙,仍開始有小面積鼓起情形,且漸行擴大,於民國106年3月間大片水泥塊撐破壁紙而崩落,原告請被告進入系爭6樓房屋查看,被告卻以房屋結構不良卸責,不願負修繕責任。原告嗣申請調解,並於調解中經被告同意,委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天花板水泥崩落原因,鑑定報告結論證實造成系爭6樓天花板鋼筋銹蝕之成因係系爭7樓浴室地板落水口附近長期有水氣沿混凝土樓板孔隙滲入所致,惟被告不承認鑑定結果,致調解不成立。系爭6樓鋼筋銹蝕既源於系爭7樓有水氣及漏水,而被告為系爭7樓房屋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使用,並定期管理、維護修繕,被告對系爭6樓房屋受有鋼筋銹蝕等損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被告拒絕修繕回復原狀,原告遂自行委請訴外人禾木裝潢工程行進行修繕估價,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31,84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經被告同意而進行漏水原因之鑑定,並先行墊付鑑定費用88,675元,茲既漏水原因係在系爭7樓房屋,鑑定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系爭7樓房屋漏水致系爭6樓天花板多處水泥剝落、混凝土膨脹鼓浮、鋼筋鏽蝕等情,對原告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且影響原告生活居住品質,對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大,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20萬元。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20,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因其所有系爭6樓房屋漏水問題而申請調解,惟系爭7樓裝潢乃20餘年前之事,且裝潢後並無漏水現象,加以系爭7樓及其他樓層天花板均有鋼筋銹蝕及混凝土剝落情形,被告乃認系爭6樓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非因系爭7樓漏水所致,原告為盡舉證責任,遂自行申請鑑定,被告未曾同意進行鑑定,故 陳漢江 建築師於系爭6樓現場勘察時,並未通知被告併同到場,被告不同意以鑑定報告作為責任歸屬之依據,亦無庸負擔鑑定費用。又鑑定報告之鑑定方法採用排除法不符科學鑑定原理,報告亦未敘明如何排除二氧化碳及氯離子因素,另系爭6樓混凝土剝落處之壁紙呈乾燥狀態,並無漏水水漬痕跡,陳漢江建築師勘查當日並無攜帶檢測儀器,徒以肉眼進行判斷,則其斷定系爭6樓混凝土剝落係因系爭7樓浴室落水口附近長期有水氣沿混凝土樓板孔隙滲入,鋼筋銹蝕膨脹造成鋼筋保護層剝落所致,顯無專業科學依據。更況鑑定報告記載系爭6樓臥室3之天花板有膨脹鼓浮情形,廚房、後陽台天花板有油漆剝落現象,而臥室3、廚房、後陽台並非位於系爭7樓浴室下方,鑑定報告並未考量此等情形或敘明排除認定之原因,即逕認系爭6樓房屋鋼筋鏽蝕係因水氣所造成,更難令人信服。遑論系爭6、7樓所在大樓之其他樓層房屋亦多有鋼筋銹蝕及混凝土膨脹之情形,則原告欲將建築物本身結構性問題所致之鋼筋銹蝕情形歸責於被告,顯非適法。本件並無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事,不符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要件,原告不得請求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所有系爭6樓與被告所有系爭7樓為直接上、下層鄰接之房屋。20多年前系爭7樓曾進行整修,而有調整衛浴空間之位置。系爭6樓臥室2有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之情形,且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處位於系爭7樓浴室正下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依所提鑑定報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6樓天花板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之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現析述如後: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6樓天花板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之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說明,原告自應就天花板鋼筋鏽蝕、混凝土剝落係肇因於系爭7樓一事,負舉證責任。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㈡、鑑定報告記載:「七、鑑定結果及分析:㈠鋼筋銹蝕與混凝土剝落之機制與原理:鋼筋混凝土結構內部鋼筋在高鹼性環境會在鋼筋表面形成一鈍態氧化膜,防止鋼筋生銹腐蝕。當鋼筋表層的混凝土鹼度降低,如有水分和氧氣存在,或有氯離子存在的情況,鋼筋表面的鈍態氧化膜很容易被破壞,進而造成銹蝕現象。鋼筋從原先的表面生銹進而變成鋼筋內部銹蝕,鋼筋銹蝕會使得體積膨脹4倍以上,所造成之壓力會使其周圍混凝土產生裂縫,當裂縫延伸至結構表面就會成為外在環境有害物質侵入鋼筋的直接通道促使更多鋼筋銹蝕,最終使鋼筋與混凝土間之握裹力失效,導致局部小區塊的混凝土剝落。㈡造成鋼筋銹蝕的原因:⒈混凝土碳化引起之鋼筋銹蝕。…混凝土碳化係指周圍環境和介質中的C02等酸性物質滲入混凝土表面與內部的鹼性物質發生反應而使PH值由強鹼性轉變為弱鹼性之過程…⒉氯離子侵蝕引起之鋼筋銹蝕。…⒊氧和水加速鋼筋銹蝕…。可知造成鋼筋鏽蝕原因有三,佐以證人陳漢江證稱其係用排除法得出本件為「水」的因素(見本院卷第143頁)。惟查:
1.觀諸鑑定報告,鑑定結論為:「八、本案經現場勘查、各項檢測、詳細分析獲得下列結論:⒈臥室2天花板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經檢測為0.403kg/m3小於0.6kg/m3,依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之認定標準,尚未偏高。⒉6樓臥室2樓板鋼筋銹蝕、保護層剝落,主要原因係7樓浴室地板落水口附近,長期有水氣沿混凝土樓板孔隙滲入,歷經20餘年鋼筋銹蝕膨脹造成鋼筋保護層剝落。」。可知鑑定結論於排除氯離子因素後,即為本件係因7樓浴室地板落水口,長期有水氣沿混凝土樓板孔隙滲入,致鋼筋保護層脫落之結論。則鑑定報告對其所述第1個混凝土碳化引起之鋼筋銹蝕因素置而不論,未說明排除之原因,則本件系爭6樓天花板塌陷、鋼筋鏽蝕亦可能是混凝土碳化所致,可以認定。
2.系爭6、7樓所屬大廈於74年間取得使用執照,足認系爭大廈於74年間建造完成。而系爭6樓臥室氯離子含量經檢測為
0.403kg/m3,依鑑定報告所引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申報勘驗時間於84年1月23日前,氯離子含量大於0.6kg/m3,適用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見該手冊適用範圍),是鑑定報告以0.403kg/m3對照0.6kg/m3之標準判斷氯離子尚未偏高,固無疑問。
然觀上開手冊3.3.2氯離子含量:「硬固結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是否符合規定之判定基準為依據民國83年
7月22日修訂之國家標準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第19節(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表10所規定『一般鋼筋混凝土須小於0.6kg/m3(依水溶法)』,該表之備註欄亦註明:『超過0.3kg/m3至0.6kg/m3時,鋼筋須做防蝕處理』」(見本院卷第221頁)。是以,依該手冊所載,建築物氯離子如介於0.3kg/m3至0.6kg/m3時,鋼筋需做防蝕處理。易言之,建築物氯離子如介於0.3kg/m3至0.6kg/m3時,會被認為鋼筋有鏽蝕之可能,國家制定之標準方會要求介於此數值間之建物鋼筋需為防蝕處理。此由同章節後段稱:「民國87年6月25日修訂公佈之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第19節(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定)表10規定『鋼筋混凝土須小於0.3kg/m3(依水溶法)』,因此若建築物之硬固結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介於0.3kg/m3至0.6kg/m3之間,且有明顯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相關之損害現象,亦屬本鑑定原則手冊之適用範圍」等語,足見介於此數值間之建築物亦可能有鋼筋鏽蝕之情即明。又證人陳漢江證稱:伊不知道系爭大廈鋼筋有無做防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是系爭大廈氯離子為
0.403kg/m3,介於0.3kg/m3至0.6kg/m3時,未知是否有為防蝕處理,則揆諸上開說明,堪認系爭大廈鋼筋有鏽蝕之可能。據此,本件實無法排除氯離子因素為系爭6樓臥室鋼筋鏽蝕之原因。
3.原告雖主張:系爭大廈建造當時未逾氯離子含量0.6kg/m3標準,不得以事後法規指摘84年以前符合法規之房屋違反氯離子規定云云。然本件爭點在於氯離子數值介於0.3kg/m3至0.6kg/m3時,是否亦會造成鋼筋腐蝕之情況,要與建築物建造時是否符合法規無涉。遑論,依上開手冊記載可知83年7月22日才首次規範建築物氯離子含量,自無原告所稱以事後法規指摘84年以前符合法規之房屋違反氯離子規定之情。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委無足採。
㈢、原告固以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主張被告對系爭6樓房屋受有鋼筋銹蝕等損害有可歸責之事由云云。惟查:
1.經本院傳喚製作該鑑定報告之證人陳漢江建築師到庭作證,證人陳漢江連續證述如下:「(鑑定報告第7頁八、2.之結論是否就是代表系爭6樓天花板塌陷是因系爭7樓「漏水」所致?)是的,漏水跟水氣有差異,水氣侵入是長期的,表面是乾的,我在鑑定報告第5頁到第6頁有講出三個原因,本件我是用排除法。浴室位置有改過,本來那個位置是臥室的位置,剛好移到浴室的正上方,這是第一個證據,再來依據排除法,我排除我所寫的原因一是二氧化碳及原因二氯離子,得出來的是原因三也就是水。(為何水代表是漏水,而不代表是水氣?)水氣布滿在家裡面也會崩落,不會那麼巧就在那個位置。(如是,則是7樓「何處」有漏水?)我們之前有詢問過原告,他們稱樓上搬進來裝修時有漏過水,我們有問過他是何時漏水,及漏水的範圍,我們才會要求上去看是否是上面浴室有變動過,後來我們去樓上看,浴室確實有變更過位置,就是在混凝土正上方有落水口。(所以你的意思是,7樓浴室落水口有漏水?)我剛才已經提及水氣不是一天造成,而是過了十幾年造成,所以造成現在這樣的狀況。(所以你的鑑定是指7樓的落水口有水氣,造成6樓的天花板塌陷,但無法證明是7樓有漏水?)我去看7樓的浴室落水口,去看時是乾的只代表二個意思,一個是很久沒有使用,一個是沒有大量的漏水,所以地板是乾的,我剛才已經說過,水氣跟漏水是二回事。鋼筋鏽蝕本身體積會澎脹,會擠壓頂樓的天花板造成很多微細的裂縫,水氣就是從這個裂縫進來的,他不是一個點而是佈滿的。」(見本院卷第14
2頁背面至第143頁)。
2.由上可知,證人先明確證稱鑑定結論代表系爭6樓天花板塌陷、鋼筋鏽蝕是系爭7樓落水口漏水所致(見前3個問題),然當直接詢問證人是否7樓浴室落水口有漏水時,證人未能給予正面回答,而是不斷提及鑑定結論所寫之「水氣」,復詢問證人鑑定結論是指7樓的落水口有水氣,造成6樓的天花板塌陷,但無法證明是7樓有漏水之情時,證人亦未能正面回覆,僅一再表示水氣跟漏水是兩回事。是由證人前後回答,足見證人對於系爭6樓天花板情況是肇因於7樓漏水或水氣一事,無從確認,方為避重就輕之回答,且證人前開證述亦無從得出系爭6樓天花板情況是漏水及水氣所導致。
則原告主張本件係因漏水「及」水氣所致(見本院卷第214頁),乏其所據,顯無可能。
㈣、綜上,證人及鑑定報告稱造成鋼筋鏽蝕有3個因素,使用排除法後,僅剩「水」因素云云。惟鑑定報告全未說明排除混凝土碳化之理由,而系爭大廈經檢測氯離子為0.403kg/m3,復無證據證明系爭大廈使用之鋼筋有為防蝕處理,則鋼筋即有鏽蝕之可能,致無法排除氯離子侵蝕之因素,從而,鑑定報告及證人稱以排除法排除其他因素,只剩水因素云云,即乏所本。況依鑑定報告及證人證述,亦無從導出本件系爭6樓房屋受有鋼筋銹蝕等損害是漏水及水氣所肇致。是本件鑑定報告及證人所述,均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明。此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對系爭6樓房屋受有鋼筋銹蝕等損害有可歸責之事。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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