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1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