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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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6號再審原告 黃秋惟 (原名: 黃承唯
黃浩幘
游惠珍
黃雅秀
黃馨慧
黃楡方 兼上6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黃麥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原確定判決)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810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萬1781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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