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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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王甄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進福 即廖 張秋霞 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 廖惠君 即 廖張秋霞 之繼承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廖惠君即廖張秋霞之繼承人戶籍設於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