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 司促字 第20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001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林碧姿 債務人 林瑞芳 債務人 賴林綉菊 債務人 林柯足 債務人 賴林麗如 債務人 林麗珠 債務人 林麗雪 債務人 林麗美 債務人 林宥騰 債務人 林陳桂 債務人 吳良華 債務人 林駿騰 債務人 林子紳 債務人 林少謙 債務人 林正義 債務人 林益菖 債務人 林采潔林麗娟 債務人 林彩雲 債務人 林意玲林麗華 債務人 林金進 債務人 邱林金玉 債務人 林溢梤 債務人 林秀英 債務人 林敏華 債務人 林榮樹 債務人 林文鐘 債務人 曾林美 債務人 何銘庭 債務人 何銘晏 債務人 何綉雲 債務人 謝林惠玉 債務人 蔡林彩燕 債務人 謝阿諒 債務人 謝咏霖 債務人 謝豐鎮 債務人 謝念真 債務人 林鳳尾 債務人 林志華 債務人 林志勇 債務人 林月霞 債務人 林月桃 債務人 林月枝 債務人 林美玲 債務人 林佳臻 債務人 林美惠 債務人 林載炎 債務人 賴阿珠 債務人 林俊賓 債務人 林妙娟 債務人 林芬瑛 債務人 林菁筠 債務人 林茂吉 債務人 林茂雄 債務人 林載添 債務人 賴林碧猜 債務人 江林碧蓮 債務人 巴林碧鳳 債務人 林載煙 債務人 邱林環 債務人 詹林蘭 債務人 張林梅 債務人 林戊莊 債務人 林茂全 債務人 林茂興 債務人 林洪玉 葉債務人 林載昑 債務人 林淑女 債務人 林淑雲 債務人 林淑滿 債務人 王梓蒼 債務人 王梓溢 債務人 王琇如 債務人 王可妡王甄微 債務人 王采葳王思培 債務人 王添旺 債務人 王惠美 債務人 王逸樺 債務人 羅振義 債務人 羅振裕 債務人 羅敏子 債務人 張羅純美 債務人 陳羅美芳 債務人 羅素蘭 債務人羅秋債務人 王廷芳 債務人 王國丞 債務人 吳秀鸞 債務人 王維政 債務人 王朝侯 債務人 王巧文 債務人 周菊蘭 債務人 王俊傑 債務人 王嘉豪 債務人 王銹菱 債務人 王春華 債務人 何王月嬌 債務人 王秀美 債務人 張德助 債務人 張啓三 債務人 江阿選 債務人 張振順 債務人 張振泊 債務人 張素端 債務人 張素仙 債務人 張金柱 債務人 張啓忠 債務人 張松杰 債務人 賴孟達 債務人 賴如山 債務人 賴麗珠 債務人 張秀英 債務人 林月珠 債務人 廖邦傑 債務人 廖雅貞 債務人 廖子富 債務人 廖淇財 債務人 廖榮洲 債務人 廖淑芬 債務人 曾金源 債務人 曾文志 債務人 曾雪惠 債務人 曾秋寧
一、債務人林瑞芳、賴林綉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載釗 之遺產範圍內;林宥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瑞琬 之遺產範圍內;吳良華、林駿騰、林子紳、林少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裕軒 之遺產範圍內;林意玲、林金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速夏 之遺產範圍內;何銘庭、何銘晏、何綉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林玉 之遺產範圍內;謝阿諒、謝咏霖、謝豐鎮、謝念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林彩宜 之遺產範圍內;林戊莊、林茂全、林茂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耿鑾 之遺產範圍內; 林洪玉葉 、林載昑、林淑女、林淑雲、林淑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耿楠 之遺產範圍內;王國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廷桂 之遺產範圍內;吳秀鸞、王維政、王朝侯、王巧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炎林 之遺產範圍內;周菊蘭、王俊傑、王嘉豪、王銹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滿炯 之遺產範圍內;賴孟達、賴如山、賴麗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 張惠雲 之遺產範圍內;曾金源、曾文志、曾雪惠、曾秋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曾林春 之遺產範圍內,與其餘債務人林碧姿等八十二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招容林金英王欣瑜王芳媚王凱苹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招容已遷出國外,此有債權人提出其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應予駁回。另債務人林金英、王欣瑜、王芳媚、王凱苹業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王廷桂之遺產,並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26號事件准予備查,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法庭函附卷可稽,是渠等非為王廷桂之繼承人,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英、王欣瑜、王芳媚、王凱苹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亦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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