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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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告鉅山企業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17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