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25號│├─┬───────────────┬──────────────┬────┬───┬────┬───┤│編│發行公司│憑證號碼│種類│張數│單位數│備考││號│││││││├─┼───────────────┼──────────────┼────┼───┼────┼───┤│00│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D0-00-0000000││1│2049.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