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03號

原告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訴訟代理人 廖宇駿

王雅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