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齊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