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3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㈠被告竊取之財物價值
約新台幣525元。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經此論罪
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夏珍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