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2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應回役之地點屬台北
市北投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夏珍珍
所犯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