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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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婉珍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緩字第435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AC商標之眼線筆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婉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63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0月4日確定,103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MAC眼線筆1支(詳102年保管字第360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3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又扣案之仿冒MAC眼線筆1支(詳偵卷第43頁102年度保管字第3603號扣押物品清單),確為仿冒品,此有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委由美商佳怡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 張植雯 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偵卷第38頁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眼線筆1支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