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毒偵字第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1日死亡,此有福全醫院94年12月13日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案移送併辦部分,因被告業已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已如前述,則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許辰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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