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另行交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昇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I
95代表人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另行交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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