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年度執聲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ilhouettesoft」塑型線 伍佰 肆拾壹包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雅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詩立愛塑型線許可證資料1本、進口報單
3張、客戶名單1張、原廠購買證明1張、出貨單1張、可吸收塑型線541包,因俱屬報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雅惠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8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Silhouettesoft」塑型線541包,應以醫療器材列管,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一節,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3月20日高市衛藥字第104320771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及化妝品商抽查紀錄表在卷可佐,且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直接向國外廠商訂購,再委由洋基通運公司代為進口及報關,並以詩立愛塑型線的外盒包裝夾帶走私進口,於報運進口前並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乙情,業據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詢問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進口報單、銷貨統計表、原廠購買憑證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此部份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詩立愛塑型線許可證資料1本、進口報單3張、客戶名單1張、原廠購買證明1張及出貨單1張,俱為用以認定被告違反藥事法犯行之證據,顯非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
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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