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區小新 被告恆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勁節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先位及備位之訴,其訴之聲明第2項均為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本件先位及備位之訴,其訴之聲明第1項雖為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或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之訴,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該部分本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此部分與前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既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是此部分亦應一併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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