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86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