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真三國無双4猛將傳」遊戲光碟片壹片及盜版「無雙OROCHI魔王再臨」遊戲光碟片壹片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文豪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9月13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片,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文豪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扣案之「真三國無双4猛將傳」、「無雙OROCHI魔王再臨」遊戲光碟片各1片均為盜版光碟,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出具之鑑識報告書、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影本、正版光碟封面影本、臺北市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份、盜版光碟勘驗照片5張、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