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7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72號原告 吳秀玲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鄭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高市交裁字第32-SK0000000、32-S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分別於108年1月3日7時13分許及108年
1月18日7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二段與民族路口、大灣路與永大路二段路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如乙證1)。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8年5月17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如乙證2)。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本人行經燈號是待轉等候,停駛待轉於等候區。
待綠燈亮時才往前行駛。行駛過程中,本人也遭多輛車一直跟蹤。故請求成立尾隨者違法,並重罰之。本人並無違規,原處分應全部撤銷。
㈡聲明:
⒈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本件係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依民眾提供
採證影片查明違規屬實後逕行舉發,填掣南市第SK0000000、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通知單郵寄車主車籍地址,於108年2月18日由同居人(父)簽收完成送達(乙證1)。次按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第43條、第53條或第53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舉發,曾分別於
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11日(收文日)向被告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原告仍不服,向被告申請裁決,被告洵依據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暨處理細則第45條規定開立裁決書,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上開裁決書郵寄原告通訊地址,於108年5月20日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完成送達(乙證2)。
⒉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SK0000000)可見:
影片時間00:00:01-原告車輛行駛於訴外人車輛前面,前方路口號誌為紅燈、00:00:03-路口號誌轉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00:00:08-路口號誌仍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原告持續向前行駛通過停止線、00:00:11-路口號誌仍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訴外人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原告車輛行駛至民族路口待轉區後方、00:00:13-路口號誌依序轉換為黃燈、紅燈,原告進入民族路口待轉區、00:00:
18-原告隨民族路上之機車車流起駛後,右轉永大路二段…影片結束。
另經檢視採證影片(檔名:SK0000000)可見:
影片時間00:00:00-原告車輛已停在永大路一段(南往北)待轉區右側,訴外人駕車進入待轉區停等紅燈、00:00:18-路口號誌仍為紅燈,原告起駛通過路口,訴外人車輛仍停在待轉區停等紅燈…影片結束。
依前揭說明,足認原告確實有闖紅燈違規之事實,原告所辯,顯係事後矯飾辯解之詞,實不足採。觀諸處罰條例對舉發之規定,經查原告於108年1月3日、108年1月18日之違規行為,係由檢舉人於違規人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檢具科學儀器取得之蒐證光碟證據資料,向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逕行舉發,本件舉發程序屬合法。是原告於前揭違規時間、地點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⒊綜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原告之訴。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確實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第206條第5款。
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
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
2條、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22條。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
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經查原告前揭108年1月3日、108年1月18日之違規行為,係由檢舉人於違規人行為終了日(108年1月3日、108年1月18日)起7日內(檢舉日:108年
1月7日、108年1月20日)檢具科學儀器取得之蒐證光碟證據資料,向舉發機關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而逕行舉發,則本件舉發程序及方式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規定尚無違背,合先敘明。
⒊卷查本案,原告分別於108年1月3日7時13分、108年1
月18日7時21分駕駛789-TDZ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路二段與民族路口、大灣路與永大路二段路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交通違規,經民眾提供採證影片向警政機關提出檢舉,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查明違規屬實後逕行舉發,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8年8月27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080418900號函、108年4月16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080185165號函、108年3月26日南市警永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採證光碟附卷可稽(乙證3)。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該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⑴經播放檔名「SK0000000.mp4」之錄影內容,見:
2019/01/0307:13:05影片開始之錄影內容應為一行駛中車輛所攝,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一輛車牌號碼000-00
0之機車(即原告車輛,騎車者頭戴白色安全帽,身穿灰色上衣)行駛於拍攝者(即訴外人)前方,前方路口號誌為紅燈。
2019/01/0307:13:06前方路口號誌轉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
2019/01/0307:13:11前方路口號誌仍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該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即原告車輛)持續向前行駛通過停止線。
2019/01/0307:13:15前方路口號誌仍為圓形紅燈+左轉箭頭綠燈,拍攝者(即訴外人)停在停止線後方等紅燈,上開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即原告車輛)行駛至前方路口待轉區後方。
2019/01/0307:13:16至2019/01/0307:13:27前方路口號誌依序轉換為黃燈、紅燈,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即原告車輛)騎到待轉區右側,再隨待轉區之機車車流起駛後,向右轉繼續行駛,前方路口為「永大路二段571號」直行字體之牌誌,可見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即原告車輛)行駛於永大路,經過「品湘檳榔」招牌前面,繼續直行。
⑵經播放檔名「SK0000000.mp4」之錄影內容,見:
2019/01/1807:20:59至2019/01/1807:21:17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行駛中車輛所攝,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畫面中見一輛藍色機車(騎車者頭戴白色安全帽,身著淺粉紅色上衣、藍裙、黑長襪、白鞋)已停在路段(南往北○○○區○○○路邊紅線上面,前方橫向路口路牌為「大灣路」,秒數29秒倒數,拍攝者(即訴外人)進入待轉區停等紅燈。
2019/01/1807:21:18至2019/01/1807:21:24前方路口號誌仍為紅燈,秒數倒數至8秒時,該輛車牌號碼000-00
0藍色機車(即原告車輛)起駛通過路口,拍攝者(即訴外人)仍停在待轉區格內停等紅燈。
上開內容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並有本院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且兩造對該勘驗筆錄內容皆無意見。原告雖稱「行經燈號,是待轉等候。停駛待轉於等候區。待綠燈亮時,才往前行駛路徑」,並稱「遭多輛車一直跟蹤」。惟就前者查上開勘驗內容,足認原告面對路口號誌為紅燈時,仍闖越該路口逕為直行,顯已影響其他行駛車流之路權,其違規事項已屬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故原告之主張,核不足採;縱後者之情形屬實,然類此案件乃係涉及刑事、民事糾紛,原告宜依循警政系統管道向轄區警政機關報案之,尚無礙於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亦無從解免原告之違規責任。原告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102條│(第1項)││安全規則││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第170條│(第1項)││標誌標線││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號誌設置││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規則├────┼───────────────────┤││第206條│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㈡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㈢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管理處罰││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條例││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或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違反道路│第1條│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交通管理││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1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第11條│(第1項)││││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第22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附表: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頁碼│├────┼──────────────┼────┼────┤│甲證1│高市交裁字第32-SK0000000、32│本院卷│第17、19│││-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45頁│││事件裁決書影本及台南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影本各1份。│││├────┼──────────────┼────┼────┤│乙證1│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SK113│本院卷│第71至76│││388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頁│││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乙證2│高市交裁字第32-SK0000000、32│本院卷│第77至83│││-SK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頁│││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乙證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8│本院卷│第85至96│││年8月27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080││頁│││418909號函、108年4月16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080185165號函、│││││108年3月26日南市警永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告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11日(收文日)陳述單影│││││本及採證光碟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