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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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54號原告 林順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為訴訟標的,原告應載明正確之起訴標的即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並將訴之聲明「罰單『國道警交字第ZGB249398』號」部分刪除,以及檢附裁決書影本,以符合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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