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136號至第31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范傅慧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30號所示之裁決處分及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99年3月11日府交停字第I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范傅慧(下稱受處分人)已於民國94年6月6日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辦妥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之後該小客車之使用人皆為 陳鵬戎 ,因此所產生之罰鍰應由陳鵬戎自行承擔,並請求於聲明異議期間暫緩扣薪之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7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規定甚明。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即本條例得為聲明異議客體以交通裁決單位所為之處分為限,如未經裁決,或非以裁決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自非合法,不得為之。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為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因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30號所示之裁決日期製發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30號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規事實則尚未經裁決,合先敘明。
(二)依受處分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處分人自95年11月9日起迄今之戶籍均設在「桃園縣新屋鄉永安村崁頭厝5號74之5號」,足認受處分人係以久住之意思,設定住所於上開地址,此觀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亦之住址亦記載該地址即明。而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30號所示裁決書係交由郵政機關依受處分人該時之住所地(戶籍地)即「桃園縣新屋鄉永安村崁頭厝5號74之5號」為送達,其中:
(1)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10號所示之裁決書,有「原址本人遷移」之原因,均遭退回原處分機關,而無法送達,原處分機關遂均以受處分人之應受送達住、居所不明為由,於100年2月24日以中監自字第1001002588號於原處分機關公佈欄公告,並於100年5月20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為公示送達,此有如附表編號1、2、4至10所示之裁決書、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行政院公報刊登公告影本附卷可稽,則依最後刊登日起算20日,足認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10號所示之裁決書均已於100年6月9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2)如附表編號11號至26號、29號、30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時,均因不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99年11月12日」(編號11至13)、「99年4月22日(編號14、15)」、「99年3月18日(編號16至22)」、「99年3月5日(編號23至25)」、「99年2月6日(編號26)」、「97年10月31日(編號29、30)」,將該等裁決書依法寄存於當時應送達地所在之桃園「永安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如附表編號11號至26號、29號、30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裁定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1號至26號、29號、30號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自寄存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3)如附表編號27號、28號所示裁決書送達時,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而分別於99年1月29日、99年1月22日交由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外祖父 黃鳳 蓋章收受(送達證書誤書為「父代」)以為送達等情,有如附表編號27號、28號所示之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全戶戶籍查詢資料結果及本院100年12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則上開裁決書自已分別於99年1月29日、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三)綜上,如附表編號1號、2號、4號至30號之裁決書業均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已如前述,是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即屆滿。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9月9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戳章附卷可佐,顯已逾法定期限,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此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四、又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違規事實,為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99年3月11日府交停字第I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考,惟上述交通違規案件尚未經該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置之交通裁決單位(本件之裁決單位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業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事實欄載明,則受處分人未待主管機關開立裁決書,逕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式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末按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4條定有明文。而行政機關就交通事件所為之處罰,係為達管制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依法所為之裁罰,係為行政秩序罰,其本質為一行政處分,故就停止執行交通裁罰之要件,自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次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之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回復原狀不能或金錢賠償不能之損害,或即使是金錢賠償可能之損害,惟依其損害性質、態樣等情事,社會通念僅以金錢賠償無法填補其損害者。查本件受處分人係就罰鍰處分聲請暫緩執行,惟此屬單純之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於聲明異議結果確定後,即得依其結果繼續執行或返還,尚非難以回復原狀或無法以金錢賠償者,揆諸前揭說明,即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受處分人據此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亦無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送達情形││├───────┼────────────┼────────┼─────────┤及日期(民國)││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舉發違規單號│裁罰主文(新臺幣)│││││││││├─┼───────┼────────────┼────────┼─────────┼───────┤│1│98年12月2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20時38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忠明南路(中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路-公益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2│98年11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3時33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三民路(公園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中正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3│98年11月2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尚未裁決││││19時23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公益路(文心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忠明南路)││第1G0000000號│││├─┼───────┼────────────┼────────┼─────────┼───────┤│4│98年11月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1時43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繼光街(民權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民生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5│98年10月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8時48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文心路(大業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公益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6│98年10月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7時1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公益路(惠中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黎明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7│98年7月2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8時59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惠中三街(市政│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北七路-市政北││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五路)││││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8│98年7月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10時3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向上路(惠文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黎明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9│98年7月7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9時2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大業路(文心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黎明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0│98年7月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9月17日│因應受送達處所│││8時33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原址本人遷移││││││60-1G0000000號│」而退回。││├───────┼────────────┼────────┼─────────┤政府公報最後刊│││大業路(文心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登日為100年5月│││-黎明路)││第1G0000000號││20日,100年6月│││││││9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1│98年6月3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11月3日│99年11月12日寄│││8時31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大業路(文心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黎明路)││第1G0000000號│││├─┼───────┼────────────┼────────┼─────────┼───────┤│12│98年6月1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11月3日│99年11月12日寄│││21時55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惠來路(中港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市○○○路)││第1G0000000號│││├─┼───────┼────────────┼────────┼─────────┼───────┤│13│98年6月8日│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內政部警政署國道│99年11月3日│99年11月12日寄│││13時53分│規定最高速限(未滿20公里│公路警察局第三警│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察隊│60-ZCB1754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國道一號南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公警局交字│罰鍰4500元,││││214.4公里│第1項│第ZCB175400號│記違規點數1點││├─┼───────┼────────────┼────────┼─────────┼───────┤│14│97年8月3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4月15日│99年4月22日寄│││8時1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學士路(健行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進化北路)││第1G0000000號│││├─┼───────┼────────────┼────────┼─────────┼───────┤│15│97年8月3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4月15日│99年4月22日寄│││20時3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學士路(健行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進化北路)││第1G0000000號│││├─┼───────┼────────────┼────────┼─────────┼───────┤│16│97年6月1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7時36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中華路(五權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太平路)││第1G0000000號││││││││││├─┼───────┼────────────┼────────┼─────────┼───────┤│17│97年6月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7時52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至善路(逢甲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上安路)││第1G0000000號││││││││││├─┼───────┼────────────┼────────┼─────────┼───────┤│18│97年5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2時10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南屯路(文心南│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路-大墩路)││第1G0000000號││││││││││├─┼───────┼────────────┼────────┼─────────┼───────┤│19│97年5月1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9時32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漢口路(青海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中港路)││第1G0000000號│││├─┼───────┼────────────┼────────┼─────────┼───────┤│20│97年5月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6時2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進化北路(學士│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路-大雅路)││第1G0000000號││││││││││├─┼───────┼────────────┼────────┼─────────┼───────┤│21│97年4月19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9時1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中華路(五權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太平路)││第1G0000000號│││├─┼───────┼────────────┼────────┼─────────┼───────┤│22│97年4月11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3月12日│99年3月18日寄│││17時46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1G0000000號│存桃園永安郵局││├───────┼────────────┼────────┼─────────┤)│││惠中路(中港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市○○○路)││第1G0000000號││││││││││├─┼───────┼────────────┼────────┼─────────┼───────┤│23│97年3月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2月26日│99年3月5日寄存│││13時20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送達(依法寄存││││││60-1G0000000號│桃園永安郵局)││├───────┼────────────┼────────┼─────────┤│││自由路(復興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雙十路)││第1G0000000號│││├─┼───────┼────────────┼────────┼─────────┼───────┤│24│97年2月2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2月26日│99年3月5日寄存│││12時56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送達(依法寄存││││││60-1G0000000號│桃園永安郵局)││├───────┼────────────┼────────┼─────────┤│││中山路(建國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自由路)││第1G0000000號││││││││││├─┼───────┼────────────┼────────┼─────────┼───────┤│25│96年11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2月26日│99年3月5日寄存│││12時49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送達(依法寄存││││││60-1G0000000號│桃園永安郵局)││├───────┼────────────┼────────┼─────────┤│││中華路(五權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太平路)││第1G0000000號│││├─┼───────┼────────────┼────────┼─────────┼───────┤│26│96年11月4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臺中市警察局│99年2月3日│99年2月6日寄存│││13時32分│││中監違字第裁│送達(依法寄存││││││60-GQ7B04064號│桃園永安郵局)││├───────┼────────────┼────────┼─────────┤│││台中市○○路│第56條第1項第1款│中市警交字│罰鍰1200元││││││第GQ7B04064號││││││││││├─┼───────┼────────────┼────────┼─────────┼───────┤│27│96年7月12日│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臺中市警察局第一│99年1月28日│99年1月29日補│││0時20分│車│分局西區派出所│中監違字第裁│充送達││││││60-G7AA19478號│(由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外祖│││台中市○○路、│第56條第1項第5款│中市警交字│罰鍰1200元│父「黃鳳」蓋章│││中華路││第G7AA19478號││收受)││││││││├─┼───────┼────────────┼────────┼─────────┼───────┤│28│96年3月26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處│99年1月20日│99年1月22日補│││20時53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充送達││││││60-1G0000000號│(由受處分人之││├───────┼────────────┼────────┼─────────┤同居人即其外祖│││忠明路(博館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父「黃鳳」蓋章│││-西屯路)││第1G0000000號││收受)│├─┼───────┼────────────┼────────┼─────────┼───────┤│29│95年10月27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旅│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31日寄│││20時16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遊局停管課│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G7Z020659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台中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7Z020659號│││├─┼───────┼────────────┼────────┼─────────┼───────┤│30│95年10月6日│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臺中市警察局交通│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31日寄│││16時28分│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警察隊直屬分隊│中監違字第裁│存送達(依法寄││││││60-G60B16742號│存桃園永安郵局││├───────┼────────────┼────────┼─────────┤)│││台中市○○○路│第40條│中市警交字│罰鍰2200元││││、永鎮巷口││第G60B167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