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 吳宗龍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
葉宏基 律師被告富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即反訴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劉興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應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96,899元(參原證二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證六之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