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素瑜 以上上訴人與 周林興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因101年醫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