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翁顯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137號、第413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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