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84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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